听新闻
放大镜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2019-09-12 15:42:00  来源: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

  根据本次主任会议安排,我对区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

  一、基本内容、法律依据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修订后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规定》对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立案、审查和结案等办案环节做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审查方式、期限、适用条件和对象等,是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直接依据。概言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条件,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建议并由相应的办案部门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程序性司法工作,由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有效防止审前羁押制度的滥用,贯彻了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及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羁押率过高的现状,在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制度优势。

  二、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以来,区检察院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新要求、新特点,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办案标准,规范流程运作。截至2019年4月底,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46件,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函)133件,办案机关实际变更强制措施121件,变更率9.6%(变更率为变更强制措施数占全年逮捕数的比率)。其中,侦查阶段变更12件,审查起诉阶段变更20件,审判阶段变更89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拓展案件来源渠道,健全立案审查机制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来源主要包括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和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及律师申请启动,来源面相对较窄。为此,我们着力从三个方面拓展案件来源渠道。一是强化在押人员维权意识。我院及时修改《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增加了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并通过新入所人员谈话、法制教育大课、约见检察官等途径,完善权利告知制度,让犯罪嫌疑人知晓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作用,明确申请的相关条件和要求。二是畅通案源联络渠道。我院利用区看守所联席会议、检法协作机制、听取律师意见等平台和制度,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律师的沟通交流,积极宣传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和基本条件,进一步拓展案件来源。三是强化信息平台运用。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刑执检察工作平台,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达成和解协议、诈骗数额较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盗窃数额1万元以下等罪行较轻的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犯罪嫌疑人作为重点筛选审查对象,分阶段多次审查,当发现有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时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二)规范案件办理流程,优化案件审查程序

  2016年11月以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办理流程被全程监督。我们在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后,在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办案操作规程的要求对案件进行流转,办案中形成“九听”工作机制。(1)听取审查批捕案件承办人的意见,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原因;(2)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听取公诉人对本案的意见,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变化;(3)充分听取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积极回应;(4)定期听取我院案管部门的意见,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拾遗补缺;(5)听取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场所管教民警的意见,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6)听取有关办案机关的意见,综合评估事实材料、证据材料;(7)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判断有无认罪、悔罪态度,进而评估其社会危险性;(8)听取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接受业务指导,将所办案件做成精品;(9)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有针对性的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意见,将办案的过程与社会公众的认识相结合,寻求最大的社会效果。

  (三)强化当事人权益保障,提升案件办理效果

  办案中,重点审查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75周岁以上老人、怀孕(哺乳期)妇女等相对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仔细筛查入所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督促区看守所及办案部门对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医学诊断,如患有法定不予关押疾病,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监督办案部门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并予以尽快治疗,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案件被害人(被害单位)的合理诉求也是重中之重。我们注重抓好风险评估工作,重点考察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调措施后,是否会影响案件诉讼进程,是否会产生涉检信访,是否会对被害人(被害单位)产生“二次伤害”,如有则缓办、不办,以免产生不利后果。如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其家属与被害银行达成了还款协议,先期支付了十多万元的赔偿款,但剩余的赔偿款需等一段时间才能赔付。孙某某亲属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为防止赔偿人不履行赔偿协议,产生涉检涉法信访,我们多次与被害单位相关负责人电话沟通,制作谈话笔录,在被害单位明确表示同意还款协议并出具相关谅解书之后,才向本院公诉部门出具了《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

  (四)分析总结办案经验,提升类案办案能力

  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近几年明显增加,国家从保护公民合法隐私的角度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刑法的谦益性让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要区别情况对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作为典型的非暴力型犯罪,我们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角度将那些情节较轻、作案时间不长、非法买卖(获得)个人信息数量较少、到案后有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的犯罪嫌疑人纳入审查对象,通过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听取办案机关意见、进行公开审查等程序,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降低羁押率。

  三、主要成效

  1.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我们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使在押人员认识到认罪悔罪是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必要条件,提出变更申请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能主动坦白、配合办案,积极认罪悔罪,提高了办案速度和质量。

  2.兼顾社会稳定大局。今年“两会”期间,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妻子魏某某来我院反映自己即将临产,家中无人照应,向我们提出对其丈夫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如不能实现变更的诉求就去相关部门“静坐”。事发敏感期,我们从讲政治的高度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但经审查后发现李某某涉嫌诈骗案值巨大,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尚有同案犯在逃,本人亦拒不认罪,经评估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本院控申部门反馈,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向魏某某释法说理,稳定情绪,帮助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消除了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3.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办案中,我们不仅注重教育犯罪嫌疑人,更注重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督促嫌疑人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在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中,做到每一件案件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4.化解监管安全风险。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量显著上升,超量羁押较为严重,监管安全风险形势严峻。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减少羁押人数,防止在押人员监管、教育和生活、医疗条件的劣化。如2018年2月,一名在押犯罪嫌疑人因肝腹水住院,区看守所每日派出大量警力进行看护、监管,我们及时与审判机关联系通报情况,建议审判机关快审快结,同时研究该嫌疑人案情,向审判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得到采纳,有效地化解看守所监管风险。

  5.降低司法运行成本。变更强制措施可以缩短羁押期限,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率;对犯罪嫌疑人法治教育针对性强,经审判后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服判,极少上诉,起到了快审快结的办案效果。

  四、存在问题

  1.少数办案人员办案理念转变不够,畏难情绪严重。少数办案人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重视不够,存在求稳思维,对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后或多或少存有脱逃、串供等担心,掌握标准过严,有不变更、少变更的倾向,主动提供案源线索情况不多。

  2.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和案件标准做出了规定,但过于宽泛,判断标准较模糊,也没有明确各项评估因素达到何种程度才不具有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对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认识不尽一致,更因职责的不同造成立场、观点的分歧。

  3.变更建议缺乏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结束后,如果认为没有羁押必要,不能直接作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而是通过给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由办案机关决定,当建议不被采纳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只有建议权,无其他救济途径,只能通过沟通、协调、说理等方式争取达成一致,变更建议缺乏刚性约束力。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转变公检法办案人员办案理念。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理论学习,从根本上转变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会造成嫌疑人不到案、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与法院判处缓刑画等号等陈旧理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消除人为因素,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切实维护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无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做到不枉不纵。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认识。通过报刊、网络、新闻发布等方式,广泛宣传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中的典型案例,让公众知晓逮捕只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不是唯一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并非放纵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规范、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义务告知要求和相关法律文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实理解申请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拓宽案源渠道。

  三是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联席制度。在区人大常委会、区委政法委高位协调、指导下,公检法会签相关文件,明确各自职责、审查流程,建立互通案件情况及审查结果的制度,使“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统一化、规范化;对审查后检察机关提出变更建议的执行形成一致意见,加大变更建议的执行力度;构建案件信息材料共享平台,建立案件信息变化及时通报、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说理、不采纳建议说理等制度,提高办案质量。

  编辑:缪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