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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值班管理规定
2017-12-07 11:36:00  来源: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值班管理工作,确保本院及辖区内社会安全和稳定,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本院根据上级院值班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值班人员为院领导及全体在职干警(含行政附属编人员)。按照工作日、双休日与节假日分别排班原则,确定值班顺序。院领导实行平时排班值班与节假日督班管理相结合制度。  

  二、院东、西两区分别安排干警值班。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由东区值班人员联系西区值班人员了解情况后,下午17:00前归口向区机关及市院值班室报告。  

  三、本院值班排班顺序应按照检察长办公会核准的值班顺序执行,新进和调进人员应按顺序接后,如有重大顺序调整需经检察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四、办公室应根据备案情况和政治处提供的信息、提前一周安排下月值班,并在本院内网“值班表”专栏公布(遇双休和节假日可适当提前公布),对已经公布的值班表,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办公室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对当天值班人员提前提供短信提醒。  

  五、本院安排值班不因事假、休假或探亲假而改变,如遇以下情形,可在一定时间不安排值班:  

  1、女干警怀孕五个月以上(不含本数)、在一年哺乳期内。  

  2、本院在职干警因借调或者本院派出,不在本院工作场所上班的。  

  3、因本人身患癌症、传染疾病、精神疾病以及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的其他不适合参加值班的情形。  

  以上情形应当履行以下手续:本人或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交办公室备案调整。  

  对于以上情形解除后的人员,应由其部门或政治处通知办公室备案,恢复其值班。  

  六、值班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可提前自行调整,如无法调整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安排其他同志代替值班,确保无漏班,并及时通知督班领导,报办公室备案。  

  七、值班时间为白班9:00—18:00,夜班:18:00—9:00。值班员要按时到岗,一律在值班室值班。值班干警就餐自行解决,在值班期间一律不得脱离岗位,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来电无遗漏,遇到紧急事项要在第一时间向督班领导报告。 

  八、认真填写值班登记,严格交接班手续。值班登记填写一定要字迹清楚,记录完整,尤其值班时间、交班时间、值班人、交班人、接班人都要填写、签字,不能遗漏或者他人代签。双休日和节日期间如下一班人未到,上一班人应主动联系下一班人,或向督班领导报告,直到下一班人到岗交班签字后方可离开。 

  九、值班员要加强值班巡查,维护院内的安全;白班值班员10:00、16:00左右巡查两次,夜班值班员18:15、22:00左右巡查两次。巡查范围:东区一至六楼,西区大院、主楼一至六楼及南楼和北楼。重点巡查:水具、电器、电灯、茶水炉和门窗是否关好或处于安全状态,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做到防火、防盗防患于未然。  

  十、督班领导应履行督班职责,随时掌握当天值班员在岗值班情况,对漏班、脱岗人员应及时通知本人或本部门负责人,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应及时积极处置;办公室应当认真履行值班检查和日常管理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对值班工作负有督察职责,可视情对值班管理和值班情况进行督察;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有对本部门值班员领导和协调职责,对发现漏班、脱岗人员应及时有效地制止和调整,确保值班安全。  

  编辑:缪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