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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请休假制度
2018-03-06 15:54:00  来源: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

  为规范全院干警、职工考勤管理,严格请休假纪律,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休假程序和统计报送 

  1、干警请休假,需事先填写《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注明请休假种类、天数、地点等,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休假,直接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2、干警于休假前将经批准后的《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交政治工作部备案。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请假或休假前履行书面审批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休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并报政治处工作部备案。 

  3、各部门考勤表每月5日之前以纸质方式,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政治工作部。 

  二、 假期种类及相应规定 

  (一)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单位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提前做好休假计划安排。原则上,每年1月份制订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年底前基本执行完毕。 

  4、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调整休假计划后,因工作需要单位仍不能安排休假的,经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并由所在部门说明原因,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5、单位已经安排年休假,非确因工作需要或因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不得发放年休假报酬,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休假计划和休假情况在本单位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病假 

  1、请病假应在填写《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的同时,一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或者出院小结); 

  2、当月病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每超过1天扣发季度考核奖的0.3%。因病住院或因病手术治疗出院后请病假5个工作日以内,且累计不超过两个月的,按满勤发放。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按月扣发季度考核奖。其中,患有癌症、精神疾病以及正处于传染期的传染性疾病的,其病假期间的待遇不变。 

  (三)事假 

  1、每事假1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季度考核奖的一半(日平均季度考核奖的一半=本人季度考核奖额度÷132天)。 

  2、当年事假累计5天以上的,应冲抵年休假的天数,抵算后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季度考核奖。 

  3、如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四)婚假、产假、护理假 

  1、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修订,2017121日起施行); 

  2、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五)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日发布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探亲假不能提前享受,原则上也不能分期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主要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 

  法定休假按照国家、省市已有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17.11.6 

  编辑:缪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