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
2017-12-07 11:40:00  来源: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

  为确保我院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开展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于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三下午定期开会,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 

  第二条  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应当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讨论,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先向市院业务部门汇报并听取意见。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立即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讨论的情况。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例会,根据提请审议的议题议案议事,没有议题可以不召开检察委员会。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双过半的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检察委员会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做出决定。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除承办人外,承办该案件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检察长应到会参加,与该事项有关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应列席会议。 

  第七条  严格办案制度。除特殊情况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至案件期满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实行会前审核,案件承办部门在提请讨论前应当将案件文书材料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严格请假制度。检察委员会委员请假需向检察长请假,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委员出席情况进行统计,作为对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考评的
  编辑:缪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