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院干警、职工考勤管理,严格请休假纪律,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休假程序和统计报送
1、干警请休假,需事先填写《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注明请休假种类、天数、地点等,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休假,直接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2、干警于休假前将经批准后的《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交政治工作部备案。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请假或休假前履行书面审批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休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并报政治处工作部备案。
3、各部门考勤表每月5日之前以纸质方式,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政治工作部。
二、 假期种类及相应规定
(一)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单位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提前做好休假计划安排。原则上,每年1月份制订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年底前基本执行完毕。
4、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调整休假计划后,因工作需要单位仍不能安排休假的,经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并由所在部门说明原因,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5、单位已经安排年休假,非确因工作需要或因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不得发放年休假报酬,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休假计划和休假情况在本单位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病假
1、请病假应在填写《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的同时,一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或者出院小结);
2、当月病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每超过1天扣发季度考核奖的0.3%。因病住院或因病手术治疗出院后请病假5个工作日以内,且累计不超过两个月的,按满勤发放。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按月扣发季度考核奖。其中,患有癌症、精神疾病以及正处于传染期的传染性疾病的,其病假期间的待遇不变。
(三)事假
1、每事假1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季度考核奖的一半(日平均季度考核奖的一半=本人季度考核奖额度÷132天)。
2、当年事假累计5天以上的,应冲抵年休假的天数,抵算后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季度考核奖。
3、如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四)婚假、产假、护理假
1、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修订,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五)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日发布)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探亲假
(《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4、探亲假不能提前享受,原则上也不能分期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主要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
法定休假按照国家、省市已有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17.11.6